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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法院摘要

| Irfan Lateef

联邦巡回法院裁定使用合同制造商不会触发专利申请前销售限制条款

The Medicines Co. 诉 Hospira, Inc.一案中(上诉案件编号:2014-1469, -1504),联邦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共同审理,裁定专利权人的医药制造服务交易没有触发 35 U.S.C. § 102(b)中的专利申请前销售限制条款。

Medicines Co.(“MedCo”)与Ben Venue签订合同,制造商业销售数量的比伐卢定,一种执行MedCo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产品。地区法院裁定这项协议没有触发 § 102(b)中的专利申请前销售限制条款。Hospira提起上诉。在上诉案中,联邦巡回法院陪审团推翻了这一裁决,裁定已经触发了专利申请前销售限制条款。MedCo 申请全体法官共同审理并获得批准。

联邦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共同审理,考虑了在Pfaff诉Wells Electronics, Inc一案中最高法院对于专利申请前销售限制条款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专利申请前销售限制条款适用于在关键日期前,主张的发明(1) 已处于商业出售状态;且 (2) 准备申请专利。在Pfaff案的第一项中,全体法官团裁定不存在无效化销售。Ben Venue作为合同制造商,充当的是一双“实验室手”的角色。MedCo和Ben Venue从双方的协议中获得的商业利益不足以触发专利申请前销售限制条款。缺乏所有权转让以及交易的保密性质对得出交易属于商业性质的结论不利。


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对国外公司运输产品至美国关联公司的属人管辖权

Polar Electro Oy诉Suunto Oy一案中(上诉案件编号:2015-1930), 联邦巡回法院裁定Suunto的活动满足美国特拉华州属人管辖权的最低接触要求,因为Suunto将产品运输至特拉华州,且完全预期这些产品将会在特拉华州出售。

Suunto是一家生产心率监视器的芬兰公司。而Suunto的姊妹公司ASWO,则根据经销协议在美国销售Suunto的产品。根据该协议,Suunto有义务将其产品运输至ASWO指定的美国地址。

基于Suunto将产品运输至特拉华州客户这一事实,Polar主张属人管辖权的商业流理论。通过Suunto与ASWO的经销协议,Suunto至少运输九十四种被控产品至特拉华州零售商。因此,联邦巡回法院裁定Suunto通过其自身的行为,有意地让其自身在特拉华州市场获利。

联邦巡回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特拉华州长臂管辖法令授权管辖项下“双重管辖权理论”。联邦巡回法院根据其先前的判例,赞成地区法院的裁决:Polar已经证明(1)意图或有意服务特拉华州市场和(2)意图或有意导致向Polar案发生地特拉华州引进产品。联邦巡回法院遵循特拉华州法院之前的判例,裁定特拉华州长臂管辖法令项下的双重管辖权理论不要求主张一般管辖权。


本发明一词并不一定导致放弃权利要求范围

Unwired Planet, LLC诉 Apple Inc.一案中(上诉案件编号:2015-1725), 联邦巡回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地区法院裁定专利说明书中包含一项明确无误的弃权是错误的。

地区法院对“语音输入”一词的权利要求解释是基于专利说明书中“摘要”部分中的一项所谓的弃权。摘要部分以“本发明”一词开始,且在下一句列举了“语音信道”,地区法院将其权利要求解释曲解为“语音输入”。Unwired Planet公司提出上诉。

在上诉案中,联邦巡回法院拒绝裁定为弃权,解释说“本发明”一词并非明确无误地与某个特定功能和权利要求差异化有关联,赞同该功能并非始终是该发明组成部分的结论。联邦巡回法院因此撤销错误权利要求解释前提下做出的未侵权简易判决。


联邦巡回法院裁定权利要求术语应是手段加功能的形式,即使未使用手段一词

Advanced Ground Information Sys.Inc.诉 Life360, Inc.一案中(上诉案件编号:2015-1732),联邦巡回法院裁定权利要求术语受 35 U.S.C. § 112, ¶ 6管辖,即使其并未使用“手段”一词。

Advanced Ground Information Systems (“AGIS”)对两项针对允许多名手机用户监测他人位置的蜂窝通信系统(通过可被网络管理员重新编程的各种符号表示)专利主张权利。Life360称权利要求术语“符号发生器”实行了手段加功能的主张,且该术语属于§ 112, ¶ 2项下的“不确定”范畴。地区法院同意,裁定AGIS意图在不使用“手段”一词的情况下实行§ 112, ¶ 6。双方规定该等权利要求是无效的,但AGIS对地方法院的不确定性裁决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裁定“符号发生器”属于手段加功能形式。法院赞同该术语未能描述充分结构,而以其它方式列举抽象元素,“从而”导致诉讼。法院还裁定该术语未能通过其功能识别结构,而权力要求也未能表明该术语意指一种明确的结构。AGIS自己的专家作证说,AGIS是为了专利诉讼目的而创造这个术语,该术语并不是常用说法,也不为该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所使用。结果,§ 112, ¶ 6适用于争议的权利要求。

对于§ 112, ¶ 2,联邦巡回法院同意地区法院做出的“符号发生器”一词属于不确定范畴的裁决。对于计算机实现的功能,专利说明书必须披露用于实现所主张功能的算法。由于其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披露“符号发生器”功能的算法,则该权利要求被裁定为不确定。